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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
新闻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4920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11-12 9:26:32    收藏此页

3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两年内,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,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。


 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,责令改正;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,由施工单位负责;可以给予警告,情节严重的,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的罚款;两年内,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,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。


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,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;其他行政处罚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。


 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。


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11日起施行。原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76号)同时废止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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