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y: 宋体; ">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.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.
4.3.2,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,应避免敲打,碰撞,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.配套使用的照明灯,电动机,电气开关,应有安全防爆装置.
4.3.3,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,应随时封闭其容器,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.
4.3.4,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,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,并设专人监督.
4.3.5,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,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.
4.3.6,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.
4.3.7,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,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.
4.4电气防火
4.4.1,照明,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,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,应采用岩棉,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.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,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.
4.4.2,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.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(含B2级)的装修材料上.开关,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.
4.4.3,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,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. |